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0號聲請人 梁龍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立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台端提出之本票部分無到期日)。
三、相對人余立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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