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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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義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義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義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23日112年8月19日112年6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573號高雄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880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9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330號112年度簡字第3361號112年度簡字第4129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06日112年12月7日113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330號112年度簡字第3361號112年度簡字第41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7日113年2月21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①有期徒刑1年3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9日112年8月12日112年3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940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549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849號113年度簡字第436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41、1312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9日113年3月7日113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849號113年度簡字第436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41、13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3日113年4月10日113年4月30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洗錢防制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7月23日111年9月30日112年8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145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804號等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7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288號113年度簡字第64號113年度簡字第360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2日113年4月12日113年6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288號113年度簡字第64號113年度簡字第3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8日113年5月9日113年7月3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本欄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2月(共4罪)②有期徒刑3月(共2罪)③有期徒刑4月(共1罪)以上7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12年7月31日、112年6月23日、112年6月27日、112年9月23日②112年7月28日③112年8月27日112年9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677號等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194號113年度易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3日113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194號113年度易字第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3日113年10月30日備註編號1至10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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