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德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德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德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民國113年7月5日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裁定及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及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爰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方法及對象雖各有不同,惟其各次犯罪時間相距非遠,且除如附表編號5及6所示之罪外,餘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及違反藥事法,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之重疊性高,兼衡其行為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刑罰權之邊際效應等因素,併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需要扶養家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藥事法有期徒刑5月。110年1月初某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9號112年3月30日同左112年5月9日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藥事法有期徒刑4月。110年2月2日3藥事法有期徒刑4月。110年2月6日4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110年2月6日5妨害秩序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2月14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8號112年4月26日同左112年5月31日6竊盜有期徒刑8月。111年3月5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4號112年6月1日同左112年7月3日7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30日至110年12月2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6號112年6月12日同左112年7月11日8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4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6號113年2月5日同左113年3月15日9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112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113年3月15日同左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