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豐裕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執字第469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豐裕(簡稱:異議人)前因酒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交簡字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確定。
暨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通知,不准異議人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爰因異議人罹患重病,且家中雙親須要照顧,並須負擔家庭開支,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因罹重病而於111年12月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可佐,無再審酌原判決確定之徒刑及罰金,是否應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實益及必要,為此駁回本件異議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