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吳雅君 債務人 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莊智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23日起至134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莊智凱於①94年3月28日②94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2,000,000元②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3月28日②114年3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莊智凱自①105年1月28日②105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272,646元②500,1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0年5月1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件、借據、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251-25│建│78.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83│臺南市安定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40│40│40│5.│12│平│鋼筋│11│平│全部│││2│港口25之17號│定區港口│鋼筋混凝│.3│.3│.3│60│6.│方│混凝│.7│方││││││段3251-2│土造│4│4│4││62│公│土造│3│公││││││5地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