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林展弘 非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
61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同年11月24日、同年12月22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內容,爰依法聲請鈞院交付上開庭期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文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是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 欽文仁 字第1030004701號函文足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為明瞭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1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事件104年10月27日、同年11月24日、同年12月22日之開庭內容為由,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敘明理由,已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況本件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於103年
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24701號通知本院之函文可參,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