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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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金鑾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柳金鑾犯 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事實部份補充「 蘇厝里 」。
二、核被告柳金鑾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係告訴人胞弟之女友,被告因細故對告訴人不滿,被告即以「你娘幹咧,破雞巴」等穢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有侵害,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且經本院詢問告訴人調解意見,告訴人表示:不要調解,堅持不和解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