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97號聲請人 陳阿玉 相對人 廖子勇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