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0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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