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宜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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