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76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 尤士誠 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另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前開解釋意旨,於交通事件亦有適用,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乃「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之記載,均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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