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 謝文裕 被告 楊柏宣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原告尚欠其買賣價金64000元之證明。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