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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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 謝文裕 被告 楊柏宣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提出原告尚欠其買賣價金64000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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