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全聲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全聲字第67號聲請人 許文榮
貴婦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華 相對人 蔡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貴婦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秀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