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E.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ENHIEN( 阮文賢 )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其中受刑人宣告緩刑案件所受之徒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二、本件經核聲請理由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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