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楊智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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