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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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請人 謝耿維

李宗義

上列聲請人謝耿維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陳秋菊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謝耿維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例如:如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或借款約定113年9月24日償還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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