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告 姚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寶琴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之房屋與坐落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併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供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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