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宏祥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顏宏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438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