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3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