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5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00元(依據原告所提
之96年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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