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5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00元(依據原告所提
之96年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