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進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進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進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