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台幣(下同)28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800元之聲請費,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