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道達爾國際航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AirTot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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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n法定代理人甲○○Momur
ern代理人文聞律師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