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李周昇 被告 張水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周昇於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25號被告張水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業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0號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