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陳啟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陳啟鴻│中國信託商業敏力升有限公司│105年8月5日│102,720元│BE0000000││││銀行台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