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838號債權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代理人 孫嘉穗 債務人 曾詠霖 債務人 施綉萍
一、債務人曾詠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詠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綉萍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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