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3月19日起至89年3月20日止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5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210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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