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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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擄人勒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0月21日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867、4191、4205、4231、4323、4459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在案。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