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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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沈應秋
沈善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沈善凝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沈應秋,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價值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12,160元【計算式:(面積68.16㎡×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建物現值299,200元=2,41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3,572元,應再補繳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