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原告 藍心玲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被告 李蜜珊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2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供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建物登記之權利範圍分別為56分之1、全部、全部,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2,250元(計算式:
面積(6.87㎡×1/56+92.72㎡)×公告土地現值41,000元/㎡+建物現值545,700元=4,35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3,570元,應再補繳5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