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宗倫被告王文賢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宗倫因被告王文賢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犯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
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於民國108年
7月18日上午10時前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8年7月3日函、送達證書、報告書、照片、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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