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7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醫療物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玉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