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月2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4年2月2日送達抗告人廖秀松、於同年月6日送達抗告人魏高明,有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存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