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號
106年度聲字第68號106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世 原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陳世原業 因另案經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07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05年10月1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依法發監執行,嗣並經本院於106年1月24日裁定撤銷前開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命令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據此,堪認被告已無本件聲請之必要,爰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