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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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王新正
廖鳳英 被告 陳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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