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9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楊 友仁
44號債務人 楊陸 釧
44號債務人 余妃萍
4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 陸萬 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楊友仁 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 楊陸釧 、余妃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1萬4,09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友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6萬4,84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陸釧、余妃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99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妃萍、楊│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64840│友仁、楊陸│月1日起││七五│││元│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妃萍、楊│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4840│友仁、楊陸│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