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ContourDesign,Inc.(即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法定代理人StevenWang訴訟代理人 呂光 律師
黃章典 律師 林芝余 律師被告長群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 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 律師被告 粘中岳 訴訟代理人 郭懿萱 律師被告 粘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捌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貳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9,116,000+9,205,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尚不足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