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艾萱 被上訴人即被告 盛博正
閩通實業有限公司上開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銘鋒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刑事過失傷害(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55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後,據原告以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而隨同提起上訴。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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