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龔柏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請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爰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吳芝瑛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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