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被告甲○○
一、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變更為吳志偉,此有常務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