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0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甲○○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廖怡貞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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