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5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拾壹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明知「PlayStation2中文版」等光碟所示之遊戲,係台灣光榮綜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光榮公司)及不詳遊戲製作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該等遊戲對應於「新力公司」之「PlayStation2」遊戲主機系統,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將重製物予以散布。詎甲○○明知上情,亦明知其在民國96年間於網路上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名為「PlayStation2」(簡稱新力牌PS2)所附贈如附表所示之11片光碟片係屬盜版,且均係未經上開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擅自重製,侵害各該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竟仍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96年9月13日起,利用上網設備,以帳號「qrient0919」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主機已改…加上…兩個手把…還有8MB記憶卡1張…再加上11片遊戲…」,將上開盜版光碟重製物11片,以附贈方式,連同新力牌PS2主機一台等物品實物照片,刊登在上開網站上而公開陳列,並以新臺幣60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瀏覽內容及標購,侵害臺灣光榮公司與其他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不詳姓名自然人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至96年9月15日下午4時45分許,由警方佯裝顧客購買上開PS2主機搭配贈送PS2盜版遊戲光碟,與甲○○約定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與東民路口取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SONYPS2盜版遊戲光碟11片,而查獲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文銓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網頁拍賣廣告列印資料、照片、檢視報告書、鑑定書、前開遊戲軟體著作權利證明之網路查詢資料。
(四)扣案之盜版光碟重製物11片、新力牌PS2主機一台。
三、扣案之新力牌PS2主機一台雖係被告所有,但非供違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核與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沒收要件,均不相合,爰不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一、PlayStation2中文版一片
二、PlayStation2一片
三、BiohazardD9最終任務中文版一片
四、頭文字D一片
五、METALSLUG一片
六、MEDALOFHONOR第三次世界大戰一片
七、HappyPottep 哈利波特 一片
八、PlayStation2賽車一片
九、PlayStation2NASCAR08一片
十、GRANTURISMO4完全中文版一片
十一、PlayStation2NA6042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