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韻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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