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五一三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之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