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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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同年月十九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二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0二0號),判處罰金銀元三千元即新臺幣九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