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三、查本件受刑人郭俊雄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及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郭俊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14日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28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9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3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73號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判決日期110年3月25日110年7月20日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313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73號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6日110年9月1日110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6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14號編號3至7所示5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8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6月14日110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3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3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判決日期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7所示5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87號)編號789罪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4月25日110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3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76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易字第486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31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02號等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110年度易字第4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3至7所示5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8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3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