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民
曾海源李朝文黃錦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民、曾海源、李朝文、黃錦洲(下稱被告4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於扣案之撲克牌2副,係被告4人當場博之器具;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0元則係賭檯之財物,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90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撲克牌2副及賭資20元,分別是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
4人於警詢中供承一致。是本件聲請核與前述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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