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長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長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品,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7年11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861公克),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1日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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