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蔡秋龍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 等2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
5、686、687、68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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