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26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債務人 陳加旻
潘育玲 鍾秀芳
一、債務人陳加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加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育玲、鍾秀芳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陳加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加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育玲、鍾秀芳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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